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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料DOC_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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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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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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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温家宝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一编知识产权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一) 专有性
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专有±不同
(二) 地域性(国际私法而言)
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三)时间性
(四)可复制性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其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其继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会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国民待遇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按照双边或国际公约确定外国人权利义务
(3)前者之外:按照互惠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aa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3.经营性资信:如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2.非物质性
3.公开性4.社会性
五、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
(1)版权或者著作权(2)邻接权(3)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用权
(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关系包括:
1、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行使法律关系
3、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关系 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
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等等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范围广泛2、 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3、 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 4、 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
5、 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
第二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二者在权利取得及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2.二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

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现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首创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2、可感知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3、可复制性
4、合法性: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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