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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计算日期,并照下表规定核计: 员工年终奖金核定表 转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考 3个月 7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个月 15天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9个月 22天半 12个月以上 30天 第四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第六条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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