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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发电公司银行结算管理标准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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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2/16(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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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118-220.08-1999
银行结算管理标准
1999-10-10发布 1999-11-10实施
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为适应不断改革发展的企业工作要求,更好的规范岗位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标准,根据山东临沂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对原临沂发电厂企业标准Q/118-220.01-94《银行结算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118-220.01-94

本标准由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郑述香
修 订:郑述香
审 核:
审 定:
审 批:
本标准于1994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

1999年10月10 日首次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118-220.08-99
银行结算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结算的方式和办理结算的程序、适用范围、银行结算工作的分工协作、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我公司的银行结算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银行结算办法》
3管理职能
3.1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财务制度

3.2 认真办理银行收、付结算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银行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结算方式:
4.1.1银行汇票
4.1.1.1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一个月

4.1.1.2使用范围:单位、个体户和个人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1.1.3办理程序:需使用银行汇票结算时,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填制银行付款凭证,交银行出纳员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由经办人签字,去开户银行办理汇票,办妥后交借款人或经办人

4.1.1.4办理银行汇票,经办人须提供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帐号用途等内容

4.1.1.5银行汇票经结算如有余款,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多余款收帐通知后,及时入帐冲销借款

4.1.1.6我公司收到银行汇票时应审查如下内容:
a收款人或背书人确为本单位;
b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项填写正确无误;
c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d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e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4.1.1.7收到银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并填写进帐单,连同银行汇票交银行办理转帐

4.1.2转帐支票
4.1.2.1转帐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起点60元有效期为五天

4.1.2.2转帐支票使用范围: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同城进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使用转帐支票

4.1.2.3办理程序:有经办人持借款单或报销单,经审核后,填制银行付款凭证交银行出纳员签发支票。领用空白支票应说明使用金额及用途,经审核同意方可签发,并在支票领用簿钩销

4.1.2.4填写支票要求用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印鉴齐全,支票联和存根联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4.1.2.5收到支票应审查支票填写内容齐全有无涂改,符合签发支票要求,填写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开户银行转帐

4.1.3汇兑
4.1.3.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4.1.3.2办理程序:经办人持付款单或报销凭证,经审核后,填制银行付款凭证交银行出纳员办理汇款手续。经办人必须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帐号或地址、汇入地点、汇款用途

4.1.3.3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4.1.4委托收款
4.1.4.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1.4.2使用范围:委托收款适用于单位和个体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

4.1.4.3办理程序:经办人提供发票收据或实物收据等交审核员审核后,填制收款凭证交银行办理收款

4.1.4.4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4.1.4.5承付款项的程序: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单据后,应登记传递给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办理报销手续,如有问题应在三日内向银行提出拒付。付款期为三天.从开户银行发出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三天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即视作同意付款

4.1.5托收承付
4.1.5.1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商品交易劳务合同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1.5.2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4.1.5.3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体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

4.1.5.4办理程序:经办人持发票、运单或实物收据,经审核后。由银行出纳填制托收承付委托书,交由银行代为收款。在开户行将款项收妥后,将收款通知单退回,做为收款凭证收款入帐

4.1.5.5付款程序:银行出纳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单据及时传递给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办理报销手续。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供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4.2银行结算纪律
4.2.1遵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4.2.2各项经济往来,除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4.2.3不准出租、出借帐户和支票

4.2.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2.5不准利用帐户套取现金、套购物资和搞非法活动

4.2.6加强对空白支票、发票收据的管理,防止丢失。要建立领用注销制度。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章

4.3协调关系
4.3.1材料、备品、设备价款、运杂费与供销单位往来款,由材料供应部门负责结算,验收、报销

4.3.2生产用水费、电费由计划部门负责结算、报销

4.3.3养路费、小汽车大小修、电报、电话费,由厂办公室负责结算验收报销

4.4银行存款核算
4.4.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结月清以反映存款增减变化

4.4.2次月二日前与总帐核对,次月六日前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正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表相符

5检查与考核
5.1由财务负责人每月对本标准进行考核

5.2考核结果问现行经济责任制挂钩。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