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份是根据股份自身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和相对应的股东所具有的权利
而进行区分的股份。对于所区分的股份,世界各国都有着不同的分类。我国将股
份类型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和流通受限与否进行区分,法学界对于流通股与非流
通股是否应该存在各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状况
对我国类别股份的划分进行具体分析。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所代表的股东利益
不相同,且持有流通股的股东是分散的,其利益本来就很难得到保护,在以流通
是否受限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前提下,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
因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划分是有一定依据的
对于类别股份制度的价值,任尔昕在《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中
列举了国外各国有关类别股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实践,从价值角度分析了类
别股份制度设立的意义:可充分实现公司融资功能,利于私法自治,利于股权平
等。葛伟军提出设置类别股份既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也能确保股份最初持有者
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还可以满足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需求,甚至可以实现资源
的合理配置
美国对类别股份制度的规定是在以授权为立法主旨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自由
的制度设计,赋予公司主体极大的开放空间,在权利设置上也是不断适应时代发
展的需要,使更多更新的类别股份活跃于资本市场中。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类别股
份制度都是在借鉴美国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英国公司法对于类别股份的设置赋予公司相对自由的规定
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萌芽体现在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划分方面,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我国在类别股份的设置及表决机制方面并没有完整的规定。我国在股
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类别
股份制度立法不明确。第二,类别股东参与表决的机制不健全。第三,类别股东
特别是中小型类别股东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针对上述我国类别股份制
度出现的不足,我国应该确立类别股份制度。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
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上将类别股份制度确定,加大法律的授权,
让公司主体获得更多的划分股份类别的权力。其次,通过完善类别股东的表决机
制,让类别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表决,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最后,赋予类别股
东退股权,扩大中小股东行使退股请求权的范围
近些年来,国际市场越来越开放,使得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也在不断加强。我
国证券市场变化也越来越快,股市更是风云不断,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公司治理
结构的调整,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于类
别股份制度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制度表面,甚至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对这类制度进行
详细规定,而我国的研究也大多是借鉴外国的制度经验。因此,深入研究类别股
份制度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股份类别 股份分类 制度确立 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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