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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到老长寿版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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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3(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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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HASL司字[2013]125号 附件:1.2 1/9 条款编号:CFW2013-01 恒恒恒恒 安安安安 标标标标 准准准准 人人人人 寿寿寿寿 保保保保 险险险险 有有有有 限限限限 公公公公 司司司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幸福到老长寿版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 录 1. 1. 1. 1. 您与我们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您与我们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您与我们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您与我们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2 1.2. 投保条件.....2 1.3. 保险期间.....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2 1.5. 犹豫期.........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2. 2. 2. 2. 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3 2.1. 保险金额.....3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3 2.4. 红利分配.....3 3. 3. 3. 3. 您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您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您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您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4 3.1. 保险费的交付.........4 3.2. 宽限期.........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5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5 3.6. 现金价值权益.........5 4. 4.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 4.1. 保险金受益人.........6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6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6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7 5. 5. 5.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7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7 5.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8 5.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8 5.4. 争议处理.....8 6. 6. 6. 6. 条款的解释条款的解释条款的解释条款的解释8 HASL司字[2013]125号 附件:1.2 2/9 1.1.1.1. 您与我们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合同的种类和构成合同的种类和构成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您您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我们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福到老长寿版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 下简称“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福到老长寿版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 简称“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其他 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投保条件投保条件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周岁周岁周岁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保险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保 险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身故; 2. 在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身故; 3. 保险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犹豫期犹豫期犹豫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 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 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故意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ASL司字[2013]125号 附件:1.2 3/9 2.2.2.2. 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所称保险金额包含以下三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均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准 一、初始保险金额 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将计入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计算基数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 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的50、55、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 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合同生效日对应合同生效日对应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日日日的次日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一笔养老保险 金。自该日零时起20年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限,即给付第一笔养老保险金后,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 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我们均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 保证给付期限届满 在保证给付期限届满日次日零时,以及之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 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 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毒品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 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酒酒酒后驾驶后驾驶后驾驶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 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红利分配红利分配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经营状况,按照中国保险监督 HASL司字[2013]125号 附件:1.2 4/9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 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