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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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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司法解释
资料大小:12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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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1(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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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保险法解释三背景 2015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实施,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2011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43万亿元,2012年上升至1.55万亿元,2013年上升至1.72万亿元,2014年上升至2.02万亿元。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保险法解释三指导原则 一是注重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意味着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保险金额不受限制,相关利益主体更可能存在实施道德风险骗取保险金的意图,因此,防范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任务更加繁重。 二是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为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另一方是普通投保人,双方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存在明显不对等,因此,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是各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保险消费者保护一直是历次保险法修订的基本理念,也是近些年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解释三》也延续这一原则。 三是支持保险创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人身保险产品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发展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且投资性内容所占比例逐步增大,市场上围绕这些保险产品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对于这些新类型保险产品及其交易模式,因相关法律规则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亟需规范。《解释三》一方面确立规则,为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适当留白,为新型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留下空间。 四是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除保险人与投保人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认识。尽管保险法明确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仍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释三》遵循合同相对性基本原理,以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来构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同时注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七)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保险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5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