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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尊享人生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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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1(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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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君康人寿[2016]年金保险07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君康尊享人生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按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范围 1.4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 2.3基本保险金额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额限制 2.5保险期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3.6宣告死亡处理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 5.3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合同解除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如实告知 8.2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未还款项 8.4合同内容变更 8.5联系方式变更 8.6争议处理 9.释义 9.1本公司 9.2保单年度 9.3保险费应交日 9.4周岁 9.5特殊群体 9.6全残 9.7累计已交保险费 9.8意外伤害 9.9保险事故 9.10 毒品 9.11 管制药品 9.12 酒后驾驶 9.13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9.14 无有效行驶证 9.15 机动车 9.16 助动交通工具 9.17 恐怖活动 9.18 其他权利人 9.19 不可抗力 9.20 法定身份证明 9.21 现金价值净额 9.22 约定利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康尊享人生年金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9.1)共同认可的与 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尊享人生年金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应交日(见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1.4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 认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不低于十日,具体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 的为准。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 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特殊群体(见9.5)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 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 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 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见9.6),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见9.7);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见9.8)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可免交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见9.9)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0)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9.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2)、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3)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9.14)的机动车(见9.15)、助动交通工具(见9.16);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见9.17)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 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见 9.18)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期交的交费方式,且投保 人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 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 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