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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险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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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9/2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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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 第1页 共8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1432512017021000001)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出生90天以上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 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最高可以连续投保至80周岁(含80 周岁)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 通知后有权当即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 第2页 共8页 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 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 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 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 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 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被保险人不再满足本合同的投保资格要求,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满足年 龄资格要求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不因其年龄的改变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起诉 二、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 第3页 共8页 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医院(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院,下同) 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 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承担被保险人入住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本合同约定的医院 内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第三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 (二)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 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三)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 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另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 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各项医疗费用给付限额以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 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 保险责任终止 三、等待期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等待期天数为保险单载明的天数。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合同 生效日前已发生的疾病及典型症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连续投保;投保 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二)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 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