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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区域制收展人员管理基本办法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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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9/21(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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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区域制收展人员管理基本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分类与职责
第四章 人员委任
第五章 考核与职级评定
第六章 报酬与待遇
第七章 服务准则
第八章 行为规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整合公司客户资源并规范地在全辖个人保险系统建立一支收展并重的服务型销售队伍——收展人员队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制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和《收展人员保险服务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孤儿保单”收费、保全和客户服务为依托,突出区域划分地进行市场培育、维护与开拓的专职销售人员(以下简称“收展人员”)

第三条 收展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保险服务业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个险销售部是公司系统收展人员组织和业务活动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下设收展管理岗,地(市)级分公司个险部下设收展部,条件具备的县支公司(县域)可设独立收展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单独设立区域收展部(内勤岗位设:管理岗、企划岗和育成岗,以下简称“收展部”),但接受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的管理、监督与协调。以上各级部门或岗位负责所在公司收展工作的计划、组织、推动、培训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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