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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项目广告整合推广的广告公司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广告服务的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负责本项目的品牌建设、推广策划、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公关活动设计以及协助执行等整合推广事宜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1.合作期限: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月26日至2月25日止
2.乙方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实际工作服务内容以双方确定的工作计划内容为准
第三条 广告及数字传播服务内容
广告及数字传播服务内容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广告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广告服务期为 1年,每月月费RMB12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广告服务费用总额为RMB144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整)
2.广告服务费用采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首付款,余款按月支付的方式,共计付款 12 次(含11次月度款及首付款);
3、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付款RMB 120000元整 (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余款RMB 132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叁贰万元整)分11个月即每月RMB 12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按月支付乙方
4.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发生费用另计(由甲方承担),另计费用包括:
4.1.项目形象代言人或广告模特聘用费用
4.2.印刷费、导视系统、包装系统制作费等以及所有涉及到第三方的费用
4.3.平面广告、电视广告拍摄、制作、模特、化妆、场地、餐饮、交通、住宿、道具等费用
4.4.电台、电视广告录制费及报纸、媒介等投放费
4.5.插画费;
4.6. 图片租用费;
4.7. 户型CAD图的绘制、填充;
4.8. 文字翻译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甲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乙方的服务费和其它需甲方支付的费用
2.乙方帐户信息:
开户行: 重庆银行加州支行
开户名: 重庆高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 270301040004223
第六条 付款日期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 的首付款,第一个月的服务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实际开始履行合同1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合同期间,当月服务费的支付在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乙方在每次收取费用前开具足额的正式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开具足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费用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有计划、调整、监督、考核等权利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策略、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指定专人签字确认方为定稿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如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须在甲方明确调换之日起的五日内,以甲方认可的合格人员将其调换。如果更换人员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终止合约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而尚未产生的费用
4.乙方如需对甲方已认可的乙方的本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换,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终止合约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而尚未产生的费用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项目业务操作机制》(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二)和《项目创作工作时间基础规范》(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三)开展本项目广告整合推广工作
6.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按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工作中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图片和文字资料)及咨询等,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7.甲方有对委托项目各阶段整体设计方案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并有义务及时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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