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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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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9/17(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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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1页,共30页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轻症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5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费的交纳 8.4 专科医生 1.1 合同订立 4.2 宽限期 8.5 轻症疾病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现金价值权益 8.6 重大疾病 1.3 投保年龄 5.1 现金价值 8.7 全残 1.4 投保对象 5.2 保险单借款 8.8 毒品 1.5 犹豫期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9 酒后驾驶 1.6 保险期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1 机动车 2.1 保险责任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2 无有效行驶证 2.2 责任免除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3 遗传性疾病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年龄错误 8.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3.1 受益人 7.4 未还款项 异常 3.2 保险事故通知 7.5 合同内容变更 8.15 现金价值 3.3 保险金申请 7.6 效力终止 8.16 医院 3.4 失踪处理 7.7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5 保险金的给付 8.释义 8.18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3.6 诉讼时效 8.1 周岁 全丧失 3.7 司法鉴定 8.2 有效身份证件 8.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如何交纳保险费 8.3 意外伤害 8.20 永久不可逆 长城人寿【2016】疾病保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30页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 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 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投保对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 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前,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1 轻症疾病豁免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第3页,共30页 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见8.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8.4)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 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8.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 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2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见8.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 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3 身故或全残豁 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8.7)的,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 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二、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4 重大疾病保险 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5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的,本公司按 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机动车(见 8.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2)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