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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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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9/17(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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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1页,共33页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轻症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5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6 保险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分组,请您留意.....9.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1 现金价值 9.5 轻症疾病 1.1 合同订立 5.2 保险单借款 9.6 重大疾病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7 重大疾病分组 1.3 投保年龄 6.1 效力中止 9.8 现金价值 1.4 犹豫期 6.2 效力恢复 9.9 疾病终末期 1.5 保险期间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0 毒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1 酒后驾驶 2.1 基本保险金额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保险责任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3 机动车 2.3 责任免除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4 无有效行驶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3 年龄错误 9.15 遗传性疾病 3.1 受益人 8.4 未还款项 9.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3.2 保险事故通知 8.5 合同内容变更 异常 3.3 保险金申请 8.6 效力终止 9.17 医院 3.4 保险金的给付 8.7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5 诉讼时效 9.释义 9.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9.1 周岁 全丧失 4.1 保险费的交纳 9.2 有效身份证件 9.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2 宽限期 9.3 意外伤害 9.21 永久不可逆 5.现金价值权益 9.4 专科医生 长城人寿[2017]疾病保险00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33页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 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不同交 费方式及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 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 第3页,共33页 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金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6)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 大疾病分组(见9.7)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 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8)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 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 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