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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方法成本法培训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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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9/9(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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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三 成本法 一、概 念 (一)、成本法,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实质是:通过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各组成部分的市场价格的估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整体的市场价格,所以采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房地产价格又称积算价格 (二)、成本的含义 成本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成本(cost),具体表现为: 1、经济成本是房地产重新建造时的完全价格,即经济成本,包括建造成本、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费及应得的利润等,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成本,其实质是一种价格 2、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成本法指的成本并非历史成本或账面成本,也并非总是“现在”,也可能是过去。所以不能总是用现在或过去的成本代替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3、消费者的成本 成本法中的成本并非指开发商或承建商所付出的成本,而是指包括所有最终消费者的成本,以这种成本为基础评估出来的价格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理论依据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从卖方的角度来看: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房地产的价格是基于其“生产费用”,重在过去的投入。具体的讲,是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他为开发建造该房地产已花费的代价,如果低于该代价,他就要亏本。 从买方角度看:是替代原理,即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他所预计的重新开发建造该房地产所需花费的代价,如果高于该代价,他还不如自己开发建造(或委托另外的人开发建造) 由以上可见,一个是不低于开发建造已花费的代价,一个是不高于预计重新开发建造所需花费的代价,买卖双方可接受的共同点必然是等于正常的代价(包含正常的费用、税金和利润)。由此,我们就可以根据开发建造估价对象所需的正常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来估算其价格 三、基本公式 (一)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基本公式 (二)适用于新建房地产的基本公式 (三)适用于旧有房地产的基本公式 新开发土地包括填海造地、开山造地、征用农地后进行“三通一平”等开发的土地,在城市旧区中拆除旧建筑物等开发的土地。 基本公式: 新开发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对于成片的开发区新开发土地的分宗估价时,情况如下: 新开发区某宗土地的单价=(取得开发区用地的总成本+土地开发总成本+总管理费用+总投资利息+总销售费用+总开发利润)/(开发区用地总面积*开发完成后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率)*用途、区位等因素修正系数。 上公式中: 开发完成后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率=开发完成后可转让土地总面积/开发区用地面积*100% 新建房地产的价格=购置土地价格+建造建筑物价格 式中: 购置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修正系数 建造建筑物价格=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正常利润 旧有房地产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建筑物重新建造成本-建筑物折旧 四、成本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一)特点: 1、可以应用于其他方法不适用的对象; 2、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价格只是一种“积算价格”; 3、既是估价方法,又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不活跃、缺乏市场交易实例的区域; 2、适用于既无收益又很少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 3、适用于工业用地的价格评估 五、估价步骤 (一)搜集整理资料 1、收集整理与待估土地价格相关的资料 包括:形状、面积、位置、用途、周围环境、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各项费用、银行存贷款利率、当地各行业正常的投资回报率 2、收集整理与待估建筑物价格相关的资料 包括:建筑物面积、结构、区位、朝向、已使用年数、新旧程度、耐用年限、残值率、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标准等 (二)、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1.概念: 重置价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重建价格:又称重建成本,是指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重置价格的出现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替代原理的体现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