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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玉兰花园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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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2/13(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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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黄石·绿城玉兰花园(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负责人:鞠宗霖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的物业系,位于黄石·绿城玉兰花园(二期)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甲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等,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提供园区生活服务(详见附件四)

第六条在本协议期内,甲方负责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单个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甲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甲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全体业主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2、按本协议第二章之约定内容,参与各项工作;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结合本物业的情况,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4、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本协议的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

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6、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拖欠物业服务费12个月以上的业主或使用人名单

7、每6个月公布一次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帐目

8、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9、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10、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12、对乙方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也有义务采取劝阻、制止、报告业主委员会以及报告等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3、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乙方装修物业时,与乙方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电梯一次性使用费等

14、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

4、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等)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电梯一次性使用费等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乙方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从其约定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0、出租房屋时,不得将房屋直接或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无亲属关系的承租人,不得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一个以上的次承租人,不得将住宅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非居住用途

11、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有权使用露台或绿地或其他共用部位(公共部位)的,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订使用承诺书

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以下述三方面内容为限:(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移交资料反映的配置相符;(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肉眼可视的外观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是否在正常状态。隐蔽部位、隐蔽工程以及结构安全等因其隐秘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甲方不具备该等技术能力对其进行查验,故甲方对这部分的核查仅限于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已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因隐蔽部位、隐蔽工程、结构安全等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视为甲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过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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