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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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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21(发布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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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九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①本人持股资料;
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③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④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期限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查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局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章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