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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公司董事、监事、董秘、经理人员自律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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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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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21(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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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董秘、经理人员自律守则
(一九九九年七月)
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等是公司的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人员的自律守则。
第一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做到讲政治、懂业务。
第二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四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五条和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条董事和经理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七条董事和经理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董事和经理不准违返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住宅。
第九条董事和经理在企业非政策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小汽车。
第十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务及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董秘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