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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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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9(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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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唐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相关文件
3.1.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3《河北省消防条例》
3.1.4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2相关术语
3.2.1动火作业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3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
动火单位: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
禁火单位: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
4.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1.1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2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3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4空分设备。
4.1.5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
4.1.6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
4.1.7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
4.1.8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油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
4.1.9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1.10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
4.1.11技术中心档案室。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2.14.1中1-7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
4.2.2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机房,制氧机房,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4.2.3所有库房。
4.2.4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
4.2.5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电系统。
4.2.6各主控室内。
4.2.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
4.3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
4.4固定动火(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相关人员职责
5.1动火项目负责人
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2动火现场负责人
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3动火人
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待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5.4监火人
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5动火分析人
由动火单位和禁火单位共同组成,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动火分析人要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内容、最大允许值、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5.6动火区域负责人
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动火条件的作业有权制止。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7安全(防火)人员
负责审查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安全(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处罚相关人员。
5.8主管厂长(经理)
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6.《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6.1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审批;除固定动火(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