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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地产集团北京公司员工职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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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6(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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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永泰地产集团(北京)公司员工职业规范
1.总则
1.1本准则体现了永泰企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职员应当熟知并遵守。
1.2公司尊重职员的正当权益,通过本准则界定公司利益与职员个人利益,避免二者发生冲突。
1.3职员违反本准则可能导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职员违反本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职员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2.职务权责
2.1经营活动
2.1.1职员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1.2维护公司利益是职员的义务。职员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职员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2.1.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1.4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职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2.1.5职员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职员认为公司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公司鼓励职员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2.1.6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职员的职责。职员应服从上司的指示。职员如认为上司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2.1.7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职员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2.1.8严禁职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职员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2.1.9职员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2资源使用
2.2.1职员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2.2.2职员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2.2.3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均有知识产权,职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
2.2.4职员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2.2.5职员对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不具有隐私权。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2.3保密义务
2.3.1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职员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企业秘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
2.3.2职员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信息的职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3.3职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2.3.4职员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3.内外交往
3.1职员须谨慎处理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1)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3.2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职员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2)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3)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3.3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1)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3.4职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职员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上司。
3.5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职员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4.个人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4.1兼职
4.1.1职员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4.1.2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经理级及经理级以上职员兼职。
4.1.3公司鼓励职员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职员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4.2个人投资
4.2.1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4.3特殊关系的回避
4.3.1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职员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集团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职员,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
4.3.2公司不提倡职员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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