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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租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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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2(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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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星大厦租约
出租方: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大厦)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范予晖
电话:62251829、62251332
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出租和承租华星大厦房产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订立本租约。
所租单元
出租方出租、承租方承租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以下简称“华星大厦”)第______层______房间,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在本合同项下出租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作为_______(单元用途)。此面积称为“所租单元”,具体位置在本租约附件一:华星大厦写字间平面图上双方共同签认的图示中标出。
第二条租期
本租约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本租约的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日(下称“起租日”),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日。
第三条租金
承租方应以美元/港币/人民币缴付租金、押租、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开销。
所租单元每建筑平方米月租金为___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租金按以下两款规定缴付。
本租约租金之支付采用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进行,首期租金至迟在起租日期10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银行帐户。此后每月的租金至迟在此________个月租期开始15天前缴付到出租方指定之银行帐户。
出租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押租
4.1为确保承租方忠实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承租方在签署本租约的同时,向出租方交纳所租单元两个月租金计___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作为押租(以下简称“押租”)。
如承租方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缴付租金的规定),出租方有权按照承租方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数额扣留或使用全部或部分押租。因承租方不履行本租约对承租方的各项规定而使出租方支付的额外开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为重新出租所租单元而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开销),亦由出租方在押租金中扣除。出租方按本租约规定扣除押租后,所持押租的总额少于本条第一款(4.1)规定的数额时,如出租方发出通知要求补足押租,承租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将押租补足。
租约期满时若承租方按规定缴清所有款项并办理完各项退租、迁出手续后,出租方须将承租方已付之押租全数无息退还承租方。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或大厦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是用于提供承租方及华星大厦及其他用户之大厦管理服务并依据各用户之建筑面积大小按比例分摊的开支。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中,承租方无需另行缴纳。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__________个地下车位,车位号________,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包括每月的车位管理费)。上述车位租金不包含在所租单元租金内。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直线电话_______条。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电话费押金__________元/条(美元/港币/人民币),电话费押金合计_________元(美元/港币/人民币)。当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履行了全部退租手续,并根据电话局提供的话费清单付清全部电话费用(包括电话局附加费)后,出租方将电话费押金无息全部退还给承租方。如果承租方逾期缴纳电话费,出租方有权以承租方提供的电话费押金交纳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以电话费押金缴付承租方欠付的电话费后三日内,补齐电话费押金。
承租方应按照本租约和华星大厦物业管理公约等规定按月缴付所租单元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室内装修及设备
所租单元交付时之装修及设备状态见附件二:《房屋验收确认单》。
承租方有选择装修公司的权利,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材料须提前七日报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认可,但大厦消防、中央空调等专项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维护,承租方及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动或损坏。
对所租单元的改建
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单元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其他改进。承租方不得在所租单元或大厦的任何部分做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所租单元或整个大厦的外观;承租方无权使用大厦外墙;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单元及大厦内部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电气线路,不得安装和使用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不得在所租单元的地面上铺设漆布或地毯之外的覆盖物。除承租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和装修物外,其他一切因改建、增建或改进而增加的建筑、设备、设施,自安装之日起即为出租方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承租方对所租单元的任何装修及改建必须遵守《华星大厦装修管理规定》和《华星大厦客户管理公约》。
出入所租单元
承租方允许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通过或在所租单元内安装、使用和维
修管道及线路,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在通知承租方后(紧急情况
下可不做通知)进入所租单元,以便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查,并在所租单
元内进行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理、改建、改进或
增建工作。
续租
在本租约有效期内,承租方不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要求将本租约延续一期的权利,具体合同条件由双方于租约期满3个月前洽商另定。续租后所租单元的房租金额由双方商定。
承租方如欲行使续租优先权,至少需在本租约期满3个月前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如承租方在上述期间不做此项通知,则本租约在期满时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在租期内,承租方如未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租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使用。
损坏
10.1(1)承租方的财产如有损坏,如果不是由于出租方、出租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之疏忽或不当行为引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