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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之工程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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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8(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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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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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控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能控股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天能控股集团公司自营或发包建设的房屋、建筑物、重大工程以及需安装调试的主要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本公司的工程项目集中由天能控股集团公司总部集中审批并组织或授权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人应与编制人相分离;工程支出的审批人应与执行人相互分离;重大合同必须由独立于经办人以外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工程项目的验收人员应与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相分离。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除内部基建或设备改造项目外,必须经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相关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编制项目预算书,保证工程项目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第六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公司的主管副总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集体审议决定,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房屋建筑物类工程项目一律采取发包方式建设;其他工程项目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营或发包方式进行实施。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均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工程监管,了解工程进度,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八条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由财务部组织会计核算,或根据工程项目的授权由被授权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会计核算。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初步预算,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进行工程投资决策。
第十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各自的批准权限范围内,做出批准实施,要求、修改、重新评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准等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的发包工程要尽可能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并在企管部和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监督下进行公开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要注意审查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关联关系,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现场施工严格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要马上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返工或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写出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
财务部要严格控制工程付款,严格按现场施工进度报告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的额度支付工程款,加强对工程预算方案的考核监督和工程实施的核算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预算方案的贯彻执行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工程是否到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技术或安全方面的隐患,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参加验收工作,重点对工程投资的账面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对所有实物进行登记造册,为以后实施管理、核算作好准备。
验收结束后,要写出书面的验收报告,要需要进行整改的,还必须说明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限定整改时间,出现实物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再验收,完全合格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承建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签字交接,有关图纸、技术和管理资料要完整移交给接收单位,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验收报告需参与验收的全体成员签字。
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及时与承建单位结清工程款,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如不能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应及时按工程预算金额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待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调整。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司总部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存在预算超支的现象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运行后,财务部应对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出现经济效益严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诉内容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工程施工的阶段进度审计制度,对工程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项目决策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划分是否符合控制的要求。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否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各种准建手续是否齐全。
工程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工程施工进度报告。
工程项目验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人员参与,是否进行了现场的资产登记和核对,以及是否对盘亏资产进行了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验收报告的签字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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