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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一创业投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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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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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9/28(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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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下同)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成员人,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任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对依法维护股东权益,促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价值目标具有高度责任感;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财务、审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有多年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执行职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正直公允。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出席股东大会,并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建立监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的制度。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诚信及勤勉尽责;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对其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管理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讨论公司中期、年终财务报告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其他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监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通知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就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监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若签字接收并以书面回复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监事人数已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五章附则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均依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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