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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钞特种防伪公司统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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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9/19(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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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有科学有效地组织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运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实施公司统计工作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协调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综合统计职能设在规划财务部,设专职综合统计员,统计负责人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各部门根据工作量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要指定不脱产的记录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都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任何一级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和抵制任何一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三章统计工作标准统计负责人的职责:主持制定公司的统计发展规划、统计管理制度及年度统计工作安排,组织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统计监督。组织指导公司统计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综合统计员的职责: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地方政府和总公司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及时地向公司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协助统计负责人组织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统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统计工作,协调各专业统计人员地工作。职能部门统计员的职责:按时、准确完成本部门(或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为综合统计提供本部门(或本专业)的统计资料;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本部门(本专业)的统计信息;对本部门(本专业)的工作实行统计监督。公司统计信息分内部统计信息和外部统计信息,内部统计信息是指为满足公司内部管理和生产运营而提供的各种统计信息;外部统计信息是指为满足国家及总公司对企业信息需求而提供的各种统计信息。内部统计信息的种类、格式、报送要求由公司综合统计部门确定,各专业部门的填报要在部门主任签字确认后报送综合统计部门;外部统计信息的信息内容、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定印发,各专业部门的填报必须经过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制度规定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凡经过综合统计部门向外报送的统计信息,要由企业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签章;凡不经过综合统计部门向外报出的统计信息,各专业部门应抄报一份给综合统计部门。各专业部门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实效,应对基础统计数据实行台帐制度,及时更新收集的统计信息内容。对主要统计资料的保存要严格按照总公司的保存期限标准执行:原始记录、月报、季报保留二年;年度台账保留十年,历史台账、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有关统计制度规章、标准等资料永久保存;有特殊要求的资料(如涉及到质量、安全、环境责任的)可适当延长保留期限,但各部门不得擅自缩短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统计信息的填报要规范,不得漏项,字迹要工整,报送要及时。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归纳、上报应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公司统计分析工作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布置、收集、汇总和上报。专业统计人员要针对本部门经营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告,如实披露工作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综合统计员要根据专业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上报分析报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总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制造、产品的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单位成本、生产能力、专用设备等统计资料,不得向外泄露,也不得向地方统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向外报送或传输的过程中要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第四章统计人员及其权利与责任凡有统计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作其他工作。为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专业统计人员不得频繁更换。统计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执行以下条件: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热爱统计工作;具有一定统计、财务知识或有相应的统计技术职称,能够胜任所承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要重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要为统计人员参加各种与业务有关的学习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任何一级统计人员的权利:在本职责范围内有参加相关会议、了解生产经营有关情况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求依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提供资料的权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要求纠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的权力;有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总公司管理制度的权力;有拒绝填报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总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统计报表的权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统计人员及有关领导,有如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推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利用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窃取、泄漏国家、商业秘密或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第六章附则本制度由规划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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