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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帮诉磐石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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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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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9/5(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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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吉02行初27号
原告贾永帮,男,汉族,1929年4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原告贾时珍(贾永帮之子),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贾永帮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5]42号《关于贾永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吉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贾永帮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吉行终9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永帮的委托代理人贾时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宝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三号、四号街房范围内房屋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5年4月24日作出磐政房征补[2015]42号《关于贾永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贾永帮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有产权证面积25平方米私产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潢进行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其支付房屋价值补偿17500元、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费35142元及搬迁补助费1000元,三项共计53642元;(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安置房屋为磐石市昊融家园10栋3单元6楼2号(45.77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缴纳地域差价款12000元,就近上靠户型增加面积6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缴纳差价款10200元,超出面积5.77平方米,被征收人应交纳差价款13098元,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时间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5日内。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对给予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费35142元.2.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以上二项合计36142元。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三号街房(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磐字第18-2-03-12号)的房屋腾出。贾永帮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贾永帮诉称:一、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吉房权磐字第18-2-03-12号房屋有两处,分别为25平方米和60平方米,1961年建的25平方米房屋,1987年经城建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批建成60平方米房屋,并到土地部门补办了符合土地规划的审批手续。1995年原告想给60平方米房屋办理产权证时房屋部门将原来的25平方米的房屋给办了房产证(产权登记簿为26平方米),但此房屋原告于1999年扒掉了10平方米,留有15平方米做仓房使用。原告现有60平方米房屋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审批事项建设,应按60平方米给原告产权调换。补偿决定仅给原告25平方米,认定事实错误。二、补偿决定遗漏原告另一处房屋,原告还有吉房权磐字第18-1-sahp-4707号房屋,此房屋是原告于2004年3月在第三人贾淑花处购买。而被告却将此房屋补偿给了第三人贾淑花。三、征收程序违法。1.建设项目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当地的昊融集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建厂需要,实际是为企业谋利。2.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听证会。3.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是被告自定的。4.评估程序还没有终结,被告就作出补偿决定。原告收到评估报告后就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而复核程序没有走完,被告即下发补偿决定,属程序违法。四、遗漏补偿项目。原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295平方米,扣除房屋建筑面积还剩210平方米土地没有评估,属漏评。五、适用的依据错误。决定适用的《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六、评估报告明显失实。原告的房屋主房和超面积部分分别为700元/平方米和350元/平方米,报告明显失实。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平房选择多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并没有说让原告交地域差价。原告的房屋60平方米是三间房,而被告给了一个44.74平方米的五楼,比原来少了15.24平方米,还得交35298元,没有保障原告居住条件。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关于贾永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磐石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三号、四号街房范围内房屋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磐政房征(2013)01号房屋征收决定,各项手续完备,实施的征收行为合法。一、关于原告提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问题。经原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征收部门查阅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档案确认,原告提出的60平方米房屋中只有25平方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多余35平方米为无产权证房屋,贾永帮院内也无其他房屋。因此,按政策只能给有产权证的部分产权调换。二、原告提出的600元差价问题。《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家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经磐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反馈95%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磐石市区并同意原有产权证建筑面积部分交纳地域差价款平均价格600元每平方米后无偿增加9平方米的办法进行安置。三、原告提出的评估程序问题。2012年5月,经房屋征收部分组织被征收人召开选择评估机构大会,并现场投票选出由吉林省誉桥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征收区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2015年3月对贾永帮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贾永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应视为同意房地产估价结果。在2015年4月17日送达补充报告(榆树墙)时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贾永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贾永帮的复核申请是不满意现场答复之后写的,所以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四、原告提出的杨树漏评问题。因杨树不在贾永帮适用的土地范围内,无法确认是其所有,在征收时,已经向其说明,征收人将在整个征收区域内进行核实,严格按照补偿标准为所有人进行补偿。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协议书(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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