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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时珍诉磐石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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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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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吉02行初28号
原告贾时珍,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贾时珍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5)43号《关于贾时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吉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贾时珍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吉行终10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时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三号、四号街房范围内房屋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5年4月29日作出磐政房征补(2015)43号《关于贾时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贾时珍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分别为75平方米、41.19平方米、28.02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潢进行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其支付房屋价值补偿125347元、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费67254元及搬迁补助费3000元,三项共计195601元(壹拾玖万伍仟陆佰零一元);(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安置房屋为磐石市昊融家园14栋4单元6楼4号(71.85平方米)、10栋5单元6楼1号(55.36平方米)和2栋1单元5楼2号(44.9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缴纳地域差价款71071元(柒万壹仟零柒拾壹元)就近上靠户型增加面积0.9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缴纳差价款1530元(壹仟伍佰叁拾元),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费67254元、搬迁补助费3000元,两项共计70254元(柒万零贰佰伍拾肆元)。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三号街房(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磐字第18-1-05-429号、吉房权磐字第18-1-SaHP-4802号、吉房权磐字第18-1-SaHP-4710号)的房屋腾出。贾时珍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原告贾时珍诉称:一、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房屋产权人刘国军持有吉房权磐字第18-1-05-429号产权证下实际是75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处相邻房屋,1998年原告购买该房屋后,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丢失,后原告将75平方米变更为自己的姓名。另外,原产权人为李殊哲的吉房权磐字第18-1-SaHP-4802号房屋面积是41.92平方米而非决定中认定的41.19平方米。二、征收程序违法。1.建设项目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当地的昊融集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建厂需要,实际是为企业谋利。2.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听证会。3.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是被告自定的。4.评估程序还没有终结,被告就作出补偿决定。原告收到评估报告后就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而复核程序没有走完,被告即下发补偿决定,属程序违法。三、遗漏补偿项目。补偿决定遗漏土地使用权面积、水池等项。四、适用的依据错误。决定适用的《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五、评估报告明显失实。原告45平方米主房仅算了38平方米超面积,其他如猪舍、铁门估价明显偏低。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平房选择多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并没有说让原告交地域差价。原告四个有证房屋面积共计189.44平方米,而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是2个顶楼1个5楼,共计171.84平方米,比原面积少了18.1平方米,还得交72.601元,剥夺了原告的楼层选择权。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关于贾时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征收房屋未认定45平方米房屋以及认定的41.19平方米与房证面积41.92平方米不符问题,原告主张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丢失,但未提供该产权证丢失的证据以及该房屋规划、土地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和原始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也未查到有此房屋登记档案资料。补偿决定书中41.19平方米货币补偿时按41.92平方米计算是工作人员按评估单填写造成的失误,不存在一个房屋两个补偿的问题。二、关于600元补偿差价的问题。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根据国家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经磐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红旗岭镇内的,严格执行征一还一且无偿增加9平方米的政策,百分之九十五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点在磐石市区,并同意原有建筑面积部分交纳地域差价每平方米600元后无偿赠加9平方米。原告当时没有提出在红旗岭镇安置,而是选择在磐石市区安置但不同意交纳差价。三、原告提出的评估问题。评估报告作出后,贾时珍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进行了复核,并作出补充报告。在2015年4月17日送达补充报告时对贾时珍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贾时珍再次申请复核,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不存在复核程序未完成即作出补偿决定的问题。四、原告提出水池漏评的问题。当时由于原告没有开锁开门,并说房屋内没有什么,致使评估工作人员不能作业,此问题答辩人会严格按标准予以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协议书共437页。证明:被征收人同意选择评估机构和征收补偿方案;证据2.选择评估机构大会照片共28页。证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证据3.选择评估机构选票共108页。证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证据4.鉴定协议现场照片。证明:被征收人按搬迁顺序自主选择房屋;证据5.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照片。证明: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楼层和面积;证据6.期房报告。证明:交纳超出合理增加面积差价款和交纳600元地域差价的依据;证据7.昊融家园征收地上物补偿明细。证明:被征收人交纳600元地域差价的依据;证据8.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2012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函。证明:被征收人交纳600元地域差价的依据;证据9.磐石市区建筑工程与红旗岭镇建筑工程施工造价差分析。证明:被征收人交纳600元地域差价的依据;证据10.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征收安置结算报告。证明:交纳地域差价的依据及所有的工程造价。第二组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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