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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学军等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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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天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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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8/30(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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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济行初字第826号
原告房勇,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房学军,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桥区堤口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海,区长。
委托代理人谭巍,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长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勇、房学军不服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济(天桥)征字[2015]6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6号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房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涛、孟登高,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谭巍、于长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政府2015年6月11日作出6号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区政府确定对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东工商河路,西至济南第二工人文化宫,南至标山南路,北至规划标山中路。二、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资产运营公司);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四、征收补偿:按照《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五、被征收人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六、其他事项:(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原告房勇、房学军诉称,原告在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庄拥有合法房屋,因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被告作出6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东至东工商河路,西至济南第二工人文化宫,南至标山南路,北至规划标山中路),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6号征收决定违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6号征收决定公告;2、济南市城镇私房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1、2、3证明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4、员工履历表、出生证明、户口本;4号证据证明李秀英和房勇、房学军系母子关系。
被告区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作出的6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据。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细化规定,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作出6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的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被告根据济南市天桥区旧城区改建年度计划安排,履行行政职责,符合天桥区整体发展规划,且被告的行政行为获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综上,被告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违法行政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区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调整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5、《关于明确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函》;6、《关于授权标山片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7、济南市人民政府前期工作成果文件;8、《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申请》;9、《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规划策划报告》;10、《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11、《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12、《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房源落实情况的说明》;13、《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请示》;14、关于《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请示》的复函;15、《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征询意见函》;16、《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初审意见》;17、《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征询意见函》;18、关于对《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征询意见函》的复函;19、《关于标山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冻结通知》;20、《征收冻结通告》的公示照片;21、摸底调查情况资料;22、摸底调查情况资料的公示照片;23、《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意见书》;24、《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5、《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26、《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27、《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众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2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公示照片;29、银行流水凭证;30、《济南市天桥区标山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1、《区发改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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