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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波特耐尔石油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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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波特耐尔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圣康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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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5层。
代表人刘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松,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波特耐尔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和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耿小伟。
被告天津市大港圣康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增。
被告姚峥。
被告杨睿。
被告刘庆增。
被告薛兰。
被告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天津市清算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波特耐尔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圣康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姚峥、杨睿、刘庆增、薛兰、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申请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振英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夏维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伟杰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