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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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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李兆会,*出生,汉族,户籍地***。
原审被告宁波伟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瑞波安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张承,*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9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