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辽阳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阳美易美家傢俬广场有限公司、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阳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吉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姣、于凯、曲雯熙、杨军、李光晖、石龙晓、丁萍、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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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闯猛,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毕贺轩,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海波,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