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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永富建筑涂料公司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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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26(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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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的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灯塔永富建筑涂料有限公司。
第一章质量检验
为保证产品质量,公司规定,对进入公司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及生
产的半成品、成品都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第一节抽(取)样管理
原材料抽(取)样
原材料到达公司后,质量检验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
验。
(二)质量检验员到场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破损等现象并详细记录。
质量检验员准备洁净采样器具、样品盛装容器及辅助工具,按待取样
品的状态采取不同的取样方法。
(四)取样应注意代表性,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
第五条包装材料抽(取)样
(一)包材到达公司后,质量检验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验。
(二)质量检验员到场后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破损等现象并详
细记录,有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应检查文字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包装材料的性质、特点选择确定抽样部位,其原则是最易出现质
量问题的部位。
(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
第六条半成品抽样
半成品抽样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
产成品抽样
产成品抽样检测,合格后,留样保存并签字。
第二节检验管理
第八条所有检验必须填写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由质量检验员在操作时填写,不得漏项,质量检验员对记录
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检验过程中的各种原始数据及检验中与标准规定有差异的操作要详细
记录。
(三)各项结论都应记录,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四)每一批次的产品都应有一套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检验项目的次序按
标准中编排的顺序。
(五)检验记录必须编号并设立完善的编号格式。
(六)检验记录的填写:
1、质量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记录,不允许任意更改。
2、填写检验记录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色调一致。
3、如记录必须更改应在错误记录上划两条水平线,但应能够辨别出作废
记录的内容,在错误记录的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更正者印章。
(七)检验记录的复核。
1、检验记录填写完毕,由填写人检查签字后,再由质量检验主管指定
的复核人复核,复核人对非原始性数据及非原始性数据计算处理的
错误负责。
2、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解决。
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量检验主管审核签字。
第九条根据检验标准得出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一)所有检验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由主要操作者按检验记录填写,不得漏项,报告的填写者
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负责。
(三)每个批次的产品或报检品都有一个检验报告(只有复检时才会出现
第二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次序按标准中的顺序排列。
(四)检验报告的填写。
1、质量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项目、内容和结论要与原始记录一致。
2、检验报告一律用蓝色圆珠笔填写,复写时使用蓝色复写纸,字迹要
工整,色调一致,各份都要清晰可辨,严禁涂改。
3、依据栏中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
4、“部门”栏填写报(送)检部门,“编号”栏编号同检验记录。
5、检验结果栏填写三项内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检验结果
尽可能用数字表达,文字表达要简明,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
6、在报告单右下角加盖相应的检验专用章,并在其上加盖“合格”或
“不合格”印章。
(五)检验报告的复核:
1、检验报告填写完毕,填写人应检查、签字,再由质量检验主管指定
的复核人认真复核,复核人对不符合本管理制度的错误负责。
2、复核人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
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量检验主管审核签字。
(六)检验报告由填写者及时发送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的保存
每月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由质量检验人员按检验顺序装订成
册,同时填写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送质量管理室归档保存。
(一)保存期:检验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第三节检验设备(仪器)管理
第十一条检验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人员负责仪器设备附件、备件及设备档
案、说明书等文件和物品的保管。
第十三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安排,
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使用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要时,报告质量检验主
管,不得自行修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
经质量检验主管批准后联系检修人员进行检修。检修时,仪器、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检修记录。
第十六条计量仪器在购入、检修后或接近检定期时,由计量控制室联系
计量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非鉴定合格期内的计量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未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不准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