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专题 > 法律法规 > 大连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料大小: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7/16(发布于云南)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29
浏览:1次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甘民初字第4462号
原告丛屹松,女。
委托代理人丁贵宝(系丛屹松丈夫),男。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
负责人曲福弘,系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玲,女,系该银行法务。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男,系该银行员工。
原告丛屹松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威独任审理,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丛屹松的委托代理人丁贵宝,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玲、刘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6日原告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中路174号1-1-1的公建,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2013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承租主体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原2008年5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内容不变,权利转移,均由被告承担。自2013年7月15日起,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水费,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经原告允许私自改自来水水管,造成漏水,直接经济损失55,0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水费15,0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漏水损失55,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08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被告因使用房屋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分水表,专门用于测量被告租用房屋的水量,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于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内对分水表进行了安装,并一直使用至今,原告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自2010年6月起至原租赁合同到期日止,租赁房屋产生水费单月由原告承担,双月由被告承担。自2010年8月起至2013年6月,原告每逢双月即持缴纳的客舍名头的水费增值税发票至被告处报销水费。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