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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秀琪实业、秀森置业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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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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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琪,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戴美智,男,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美智,总经理。
被告戴嘉树,男,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戴美智,男,年籍同上。
被告陈秀琪,女,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戴美智,男,年籍同上。
被告戴美智,男,年籍同上。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琪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森公司)、戴嘉树、陈秀琪、戴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五被告下落不明,同年5月16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天,戴美智作为本案被告及被告秀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秀琪公司、戴嘉树、陈秀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秀琪公司、戴嘉树、陈秀琪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材料,均委托被告戴美智作为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其与被告秀琪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秀琪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戴嘉树、陈秀琪、戴美智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被告戴嘉树、陈秀琪、戴美智为被告秀琪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秀森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秀森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129号501-525室的25套房产为被告秀琪公司的债务设定1,7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