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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佳泰机电设备、泰丽针纺织品借款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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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佳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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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556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利华,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军,男,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黄利华,女,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佳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上海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丽公司)、吴爱军、黄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被告佳泰公司、泰丽公司、吴爱军、黄利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日向其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天,被告泰丽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泰公司、吴爱军、黄利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其与被告佳泰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贷款业务约定额度为500万元。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的,在原告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日,原告与被告黄利华、吴爱军、泰丽公司签订叁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被告黄利华、吴爱军、泰丽公司各自为原告对于被告佳泰公司在1,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以上合同中均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