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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亿达进出口、无极电器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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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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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054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职务不详。
被告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职务不详。
被告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职务不详。
被告施军达,男,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陆素娟,女,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泉公司)、施军达、陆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五被告下落不明,同年11月22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巍、翁国舜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6日其与被告亿达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无极公司、舜泉公司、施军达、陆素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无极公司、舜泉公司、施军达、陆素娟为被告亿达公司授信额度内的所有用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保证金额为3,000万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亿达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一笔进口信用证业务,并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金额为15,999,999.55元。2014年6月16日,信用证合同到期,被告亿达公司未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本金15,999,999.55元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原告据此扣除其在原告处的保证金本金、利息及结算账户余额共计1,631,249.88元后,原告实际发生垫付款14,368,749.67元。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