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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园项目精装修成品保护实施细则(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DOC_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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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
御园项目精装修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1.精装修成品保护通用措施
1.1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培训、教育,在主观上建立成品保护意识。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建立确实有效的奖罚制度。
1.2有关单位分别做好本专业施工的专业性保护措施,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应与精装修施工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3精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规范的使用现场的水、电,避免漏水漏电造成成品破坏。
1.4精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运输通道、建立材料堆场和仓库,杜绝材料现场运输和堆放对成品造成的破坏。
1.5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其他专业没有进行成品保护或者成品保护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协调,并通知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6严禁在成品、半成品上乱涂乱画,如有必要应在不影响成品完成界面的情况下有组织的标记。
1.7建立垃圾运输通道,有条件的话对垃圾通道进行封闭,禁止乱丢垃圾及高空抛物。
1.8根据现场情况,应搭建临时卫生间,或在阳台、露台部位放置小便桶等临时卫生设施。坚决禁止现场随地大小便。
2.精装修施工对前道施工成品的保护措施
2.1土建成品保护
2.1.1精装修工程施工中如须在土建墙体、楼板、结构梁及柱等开洞、开凿,应事先同监理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联系,并取得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严禁在土建结构上随意开洞、开槽、擅自切割结构钢筋等。取得书面认可后在土建结构上或其它材质的墙体开洞、开槽应按图纸要求,先划线后再进行施工,施工中应采用必要的专用工具。
2.1.2水泥砂浆找平层完成后,24小时内不得在上面走动或踩踏。在已经完成的地面找平层上推小车运输时,应先铺脚手板车道,防止破坏找平层。严禁在已完成地面上拌合砂浆。
2.1.3现场设置施工设备时,应用脚手板垫离,防止油污污染墙地面。如有污染应及时清理。在进行电、气焊、切割等施工作业时,应采用隔离措施,防止损坏已做好的墙地面。
2.1.4在现场建立临时库房或堆放材料时,应采用隔离措施,并特别保护土建完成的墙、柱、楼梯踏步等阳角部位。
2.2对幕墙保护
2.2.1精装修施工如需在幕墙结构上支撑、固定施工,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2.2保护好幕墙、门窗铝框的保护膜,玻璃部位应采取挂贴醒目标签等措施进行保护。
2.2.3应对外幕墙、门窗等施工或运输出入部位制作木盒子等进行二次保护,对落地窗等玻璃低位部位宜采用板材隔离。
2.3对水、电、暖等其他配套产品保护
2.3.1精装修施工单位施工时,如遇到水、电、暖等其他专业施工已经完成部位影响装修施工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3.2精装修施工与各专业交叉施工时,相互配合,相互保护,不得推拉、踏踩己安装好的产品,特别是已保温完的管道和风管。
2.3.3必须对所有灯具、面板等产品进行封闭围护,以防丢失和损坏。
2.3.4设备安装完毕后,采取防水、防尘等对设备进行密封保护。
2.4消防设备成品保护
2.4.1消防水系统所有带压管,在打压试验完成后,如与其他专业管道打架,非消防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消防管,应通知有关专业人员协商解决。消防联动、报警线缆敷设完成后,都有一定的余量,非消防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剪短、抽走,挪作他用。
2.4.2消防喷淋头上好后,禁止用明火烧,禁止用重物敲击,禁止随意挪动喷头。
2.4.3消防报警探头、喇叭、手报按扭、声光报警器、报警电话插座、消火栓箱安装完毕后,禁止非本专业人员随意拆、搬弄。
2.4.4消防中控室自移交消防专业施工队之日起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如必须进入时应有审批手续方可进入。
3.精装修成品分项保护措施
3.1装饰原材料保护
3.1.1所有原辅材料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仓库管理员负责材料入库,做好入库手续,并按规定标记清楚,严禁混合堆放。只有检验合格的材料及成品才进入成品库。施工方成品库管理员对入库材料须分类存放,并进行清楚标识。材料库及成品均须按规范进行管理,做好防尘、防霉、防火等工作,所有材料均应进行覆盖,并登记造册。
3.1.2所有材料储存时均应制定保护措施,存放时底部使用水平木材垫平,每层之间须以薄木条隔离,且材料堆放最高不宜超过10层;玻璃须竖直存放在专用支架上,每块玻璃之间有隔离纸。
3.1.3工厂材料搬运中所需运输均应有防护措施,禁止铁件、硬件等直接接触,以免损坏材料。
3.1.4材料加工平台须按规定铺垫毛毯,并注意不得有杂物,严禁在平台上拖动、碰撞材料,所有材料移动须垂直抬放。
3.1.5加工完成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须将表面及内腔的杂屑全部清除,并进行清洁及在成品表面加贴保护膜。
3.2吊顶成品保护
3.2.1吊顶工程须要在水、电、暖通等安装施工完成验收后,相关单位书面会签封板避免返工造成成品破坏。
3.2.2做好邻窗、邻幕墙部位的维护阻止板材受雨淋、日晒。
3.2.3吊顶装饰板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剔凿,如果需要安装设备,应用电钻打眼,严禁开大洞。
3.2.4吊顶内的给水管道须要试压完成验收后,注水后施工下道工序,如施工中有对给水管道损坏可及时发现,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2.5顶部管道阀门部位,注意预留检查孔,以防上下人操作吊顶。
3.2.6安装灯具和通风罩等须在顶部采用加固措施,避免安装灯具、通风罩时顶部局部受力造成成品破坏。
3.2.7不得将吊杆吊在吊顶内的通风、水管等管道上,以防损坏暗管。
3.2.8吊顶安装完后,施工面不得使用或搬运超高材料和人字梯。
3.3大理石和花岗石饰面板
3.3.1观感要求:
3.3.1.1板材1米处不可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
3.3.1.2板材与协议板同时平放在地面上,距1米处目测时无色差;
3.3.1.3板材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砂眼、凹陷、色斑和污点,不允许有正面角棱缺陷;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磨砂面除外);板材表面严禁出现泛碱和锈斑;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3.3.1.4阴阳角完整、饱满、挺拔。
3.3.2技术措施:
3.3.2.1板材不应水平堆放,堆放时应用软木进行衬垫,防止施工交叉污染。不宜堆放在室外,否则应采用薄膜覆盖等措施进行保护;
3.3.2.2石材铺贴完成粘结达到强度后,将表面清理干净后,材上要全数铺设防护薄膜并铺设木板,防止踩踏碰坏污染石材饰面;
3.3.2.3后续施工对石材表面易造成损伤部位或施工通道部位,须对石材表面覆盖保护膜,阳角部位绑扎软木制品等附加保护措施;
3.3.3组织措施:
3.3.3.1材料铺装前应全数检查有无缺陷,并对完好品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3.3.3.2大理石饰面板工程一般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并通过验收后进行;
3.3.3.3石材如有嵌缝材料,应在现场事前进行嵌缝材料和石材相容性的试验,保证施工时相互不污染;
3.3.3.4有油污的作业场所距石材堆场和完成品,施工距离宜不小于10米;
3.3.3.5地面石材施工期间,粘结强度未到时,要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由专人值勤指挥不允许踏入饰面区域;
3.3.3.6搬动高凳、架子、爬梯时,不能碰撞石材完成面。如有必要在石材铺贴好的区域施工,高凳、架子、爬梯脚下必须安装橡皮垫等保护材料。
3.4不锈钢饰面板
3.4.1观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