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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达辉建筑工程公司马赛克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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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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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马赛克采购合同
甲方: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马赛克买卖合同(供采购用)
需方: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供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见附件产品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元)
暂估数量
金额(元)
备注玻璃马赛克
48*48*4

80.00
1100
88000.00
550箱/22片/箱暂估总金额(RMB大写):
¥88000.00
注:上述金额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二、交货期限: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年月日之前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如货物为分批供应或甲方要更改供货时间的,根据甲方所发出的货物交货进度及变更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可以书面要求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更改。
3、延迟交货情形:不可抗力、甲方设计更改后同意顺延的期限,非以上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货。
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保证:
1、乙方应严格执行与合同货物有关的下列质量标准及技术标准:
(1)材料安全、环保要求符合下列标准;同时应符合建筑功能要求,材料标准要求:由于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导致质量、环保纠纷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材料品质标准如下:
①、GB/T7697-1996《玻璃马赛克标准》;
②、JC569-1994《玻璃马赛克能耗等级定额》;
③、JC/T456-2005《陶瓷马赛克》;
④、贝壳马赛克、石材马赛克:与甲方留存样板材料一致,必须是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一品质的产品,品相、花纹、色差必须在留存的三块样板范围内(天然贝壳、石材略有色差,乙方可按楼层注意贝壳、石材马赛克色差问题,以保证每个楼层内的贝壳、石材马赛克质量),若品质不满足规范及样板的标准,甲方可提出当场折价、更换或退货。
(2)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一致。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甲方评审确定的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产地。乙方保证合同货物及其相关配件产品没有原料和制造工艺等缺陷,符合甲方质量要求或标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3、如在货物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了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及相关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保用期限:
1、货物保用期为自甲方对合同货物验收之日起24个月。如国家规定或乙方承诺该产品本身的质保期限长于此约定期限的,或者甲方根据客户要求延长上述保用期限的,则乙方应接受经延长的保用期。特殊货物的保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在合同货物保用期内发现货物有缺陷,乙方应在接甲方签署的索赔清单十五日内赔偿甲方一切费用。
3、在货物保用期内,因有缺陷的合同货物经过两次更换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客户向甲方索赔,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4、如果同一种合同货物出现2次以上供货缺陷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尚未供货的合同货物的订单并由乙方承担货物质量缺陷及延期交货等违约责任。
五、交货地点:项目的工地现场(市路号)或根据甲方要求的地点。
六、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或其指定地点,或由甲方代办运输,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检疫、检测等)由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不得超载超高,危险品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安全运输。
七、包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指定的包装标准执行,甲方没有明确包装标准的,则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用作售后服务配件的合同货物和用作装配生产的合同货物应分别包装并注明。凡空包装物及包装箱均应视作无偿为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保证货物包装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已损坏的包装物及其中的货物。
八、质量检验:
甲方从收到合同货物后直到装配过程结束发现乙方供货质量有缺陷,则甲方在发现质量缺陷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或在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返工。如乙方未能按约更换货物或返工,甲方可向第三方订货或交由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双方未结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乙方的供货时间为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产品时的时间。分批次供货的,供货时间为每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产品时的时间。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或返工,或者更换及返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验货方式:根据甲方事先提供的货物样品或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为实物标准进行全面验收。
验货标准:根据甲方事先要求标准或采用产品本身的确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先后采用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同类产品的通用标准)。
货物交付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货物清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环保检验报告、质保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应具备的所有资料。乙方在交货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上述资料,如乙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视为未完整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对于货物的质量争议,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工程项目业主方/监理方/总包方检验结果或项目所在地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九、付款条件:
1、乙方的每批货物必须开具相应的货物清单(加盖公章),甲方在乙方交付合同货物并经检验合格后支付货款。
2、乙方承诺:对甲方进行的采购,乙方向甲方所销售的货物(包括零部件)价格为同类产品在同行业内或乙方提供给其他的所有客户中最优惠的价格,否则经甲方核实乙方同意应退还甲方差价。
十、付款期限: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元。
2、乙方在每批货物交付时,并经甲方对货物检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价款的50%给乙方。(含该批货物相应比例的预付款)。
3、乙方全部供货完毕,并经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手,甲方支付至总货款的100%给乙方。
4、本合同不含质保金,但乙方及生产厂家应按合同或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质保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供货,则按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的2%/天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逾期供货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供货质量有缺陷、供货不足或错发货等,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并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逾期供货、供货不足、或供货质量有缺陷等造成甲方不得不向第三方订货或困此遭受到客户方的索赔等,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包括货物价格增加、运输等所有损失费用。
如因乙方供货质量缺陷造成甲方被客户要求对于因乙方供货质量缺陷造成的有质量问题。部分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期延误损失(如有)、修复功返工损失及遭受客户索赔等损失】,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剩余货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工程)中扣除上述损失,如乙方剩余货款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讨剩余货款不足以弥补部分的损失。
如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剩余货款,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中途停止供应合同货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
一再供应有质量缺陷的合同货物达到二次以上的;
如乙方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等贿赂行为,一经发现,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剩余货款外,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甲方处所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信息等(保密期限为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不得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甲方的原图纸、样品、工具和其他生产辅助装置以及资料用于生产供应任何第三方的产品。
如果甲方及其客户使用按本合同购买的合同货物,导致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从而引起任何索赔,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名称/标记和(或)甲方的商标以及仅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技术和商务文件(包括订单、交货时间表、合同等)等用于其广告和宣传。
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的。
十二、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均提交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三、本合同附表、附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表、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甲方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双方供表签字予以见证后生效。合同文本如需修改,不论是打印或手填修改处需双方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