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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公司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DOC_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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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编制
白金洋
实施日期
2015年4月25日
审核
宋广兴
受控状态
受控
批准
马翠晋
关于修订发布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全员学习,并全面落实。
一、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的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2、《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3、《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4、《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二、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的特殊作业:
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3、《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
4、《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附:《八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一)吊装作业
1制定目的
为规范吊装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作业引起的作业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的检维修及日常吊装作业(轧钢、炼钢日常生产检修等频繁作业除外)
3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4.1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起吊重物
吊装重量大于20吨的物体或吊装高度高于5米以及危险区域的一般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许可证格式见附表一。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对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等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4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查,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许可证》报设备部存档备查。
4.5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5.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规定。
5.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室外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安排吊装作业。
6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6.1确认人员职责
6.1.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6.1.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2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4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5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7.1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7.2严禁和不准
7.2.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2.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2.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2.4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2.5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7.2.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2.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3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8.1清理现场
8.1.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8.1.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8.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作业证》的管理
9.1《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负责管理。
9.2项目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作业证》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
9.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