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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DOC_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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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十条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领导对试用、实习(见习)人员既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又要关心爱护、指导帮助,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团结同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一)到六(三)个月,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司或入司前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者,实习(见习)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有以下行为者,不予签定劳动合同:
1、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严重违反保险经纪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1)、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
2)、不能适应或胜任本职工作,本部门又难以安排其工作的;
3)、团结合作精神差,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