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经营 > 保险综合 > 永泰地产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

永泰地产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

资料大小: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1/17(发布于湖南)
阅读:8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永泰地产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发实业集团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集团及所属各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
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本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养老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0%。
哈尔滨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0%,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2%。
医疗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
哈尔滨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9.5%,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7.5%;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5元/月,费用由公司承担,单独计算。
三、失业保险:
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员工个人承担0.5%。公司补贴1.5%。
哈尔滨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员工个人承担1%。公司补贴2%。
四、工伤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5%,由公司全额补贴。
哈尔滨市现暂无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8%,由公司全额补贴。
哈尔滨市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6%,由公司全额补贴。
六、若发生情势变化,员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及缴费比例以国家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章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七条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
员工需按月缴纳本人社会保险保费,保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员工社会保险的参(续)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均可参加或延续社会保险:
1.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按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未与任何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须材料;
3.其他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险:
1.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协议》;
3.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
4.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
5.属于其他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
(三)非公司所在地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正常转入公司的,经审批,可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凭证(发票),到公司申请报销。
第九条员工社会保险的转移
(一)符合集团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应在试用期满转正后10日内按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二)员工在集团内工作调动,须转移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调动后15日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员工离职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离职后3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于离职当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四)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转移,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罚则
第十条凡在办理社会保险的参(续)保及转移等工作时,未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而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偿相应损失,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符合集团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在其试用期满转正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其参(续)保事宜。员工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后一并补缴。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参(续)保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因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而导致参(续)保遗误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