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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经济犯罪”讲座教材PPT_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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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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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0/11(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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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经济犯罪》讲座 陈桂斌 目录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而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由于小金库从设立到资金的聚敛、流动都是单位领导暗箱操作而缺乏群众监督,所以极易产生腐败。犯罪分子利用企业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或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设立“帐外帐”,套取国有资金;或直接截留企业利润、收入不入帐,瓜分“小金库”资金;或利用小金库的钱去拉关系,为企业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诱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 如:某国有企业在一次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减免本应受到的巨额的经济处罚,该企业领导就从小金库中支出60万元送给了负责调查该企业偷税漏税的税务干部,结果国有资产流失了,那名税务干部也被小金库送进了监狱。再如:省外贸中心集团下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务欧秀玉在四年间先后挪用单位“小金库”公款1683万元用于个人申购股票。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其中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如财务、采购、仓管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犯罪也很突出。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39—因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将近中年的,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买官换权;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以捞回投资成本。 26--一踏上岗位不长,不少被破格提拨,是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刚拥有一点权,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 4、从犯罪手段看,手段不断翻新,并且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一些犯罪分子已不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企业管理者,他们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经过细致的谋划和充分的准备后再实施犯罪,难以发现。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看准了监管较为薄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利用企业在外投资、经营的机会,捞取个人利益。 5、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自以为替单位办事没事。 这种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还有一些企业以为职工谋取利益为借口,违反国家明令禁止拆借资金的规定,搞帐外经营,集体私分企业资产。 6、职务经济犯罪常发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在相当一部分已经进入改制的企业中,出现了一批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新型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手段: A、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不评估、少评估国有资产;或不评、少评无形资产等方式,导致评估失实; B、故意少计国家资本金,低估国有资产并将其计入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从而进行变相侵吞国资。如:某国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C、借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虚构企业下岗职工的名单,骗取上级下拨再就业资金,从中侵吞国有资产。 D、通过串通债务、合同相对方,故意制造呆账、坏账,或隐匿流通中的资产以达到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E、采取巧列名目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某酒业公司董事长陈某,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资金75万余元。 F、国企管理层恶意收购,侵占国有资产。如:某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个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得增值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