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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硕士论文_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税负的影响研究(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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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9/25(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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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摘要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
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1979年部分城市试行到1983年全国范围征收,从2009
年增值税转型到2012年增值税扩围,可见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
的过程。
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共存,并行征收,不利于发挥增值税“中性”的优点,
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营业税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不能与国际接
轨。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系列弊端逐渐显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必然选择。
为了完善税制,201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截止2012年12月已在北京、江苏、
广东等8个省市地区推行。
本文在现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基础上,以物流业上市公司为
样本,从税负方面研究营改增对该行业的影响。在实证研究中,本文整理计
算了 2011年物流业53家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利用EViews6.0软件对样本数据
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建立税负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并选取2012年上海市试
点的12家物流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经过实证分析,表明在实行“营改增”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税负水平不同程
度上升。税负受到固定资产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营业利润率因
素的影响。2012年试点物流企业的税负与去年同期相比普遍增加。
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针对“营改增”为物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
相应措施和建议,对目前还未进入税改的营业税应税行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物流业上市公司增值税营改增税负
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I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釆用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在实行此税种
的国家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为从销项税额中可以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额,而
进项税额即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物品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由于
各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根据固定资产已缴纳增值税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又
把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我国进行税
制改革,从此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第二阶段,增值税在2009年幵始转型,从生产
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幵始,上海市成为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首个试点;2012年8月幵始,试点逐步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广东、
浙江等8个省市地区;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也从原来的商品流转增加到部分服务项
目。至此,增值税幵始扩围,最终目标取代营业税的征收。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二者并行征收,、
这在当时是适应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各方面税收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于是2009年我国增值税幵始转
型,但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也就是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仍存在较多问题。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这就涉及到很多第三产业中的部分服务业务。而营业税的征
收范围则主要是第三产业和建筑业、运输业等,二者范围具有交叉重复之处,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物流业逐渐崛起,成为我国第三产
业的一项支柱,一直以来,关于物流业的营业税改革的呼声也很高。2009年中国
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关于物流业税收问题的政策建议1中,也提到建议将物流业
纳入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内。
2011年上海市公布了《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