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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新斯新气体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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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9/6(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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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埃新斯(枣庄)新气体有限公司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总 则
1.1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2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是指从事埃新斯(枣庄)新气体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防腐保温等施工项目的外来单位及人员。1.3本制度适用于在埃新斯(枣庄)新气体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 责
2.1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2.2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公司采购销售部、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生产分厂负责。

3.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1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3.2 外来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3.3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3.4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5 外来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施工过程安全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3.6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3.7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3.8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审查后监督实施。3.9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本次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本次施工的《外包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安全交底书》、本次施工的《外包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协议书》等。3.10 施工单位不得乱动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3.11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发包方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3.12 施工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到发包方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3.13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发包方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14外来施工单位的工、器具出、入公司门卫管理,由发包方保卫部门负责。

4.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4.1在施工前,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4.2在施工前,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3在施工前,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安全教育。经安全教育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明确知道发包方的生产装置基本情况、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安全施工注意事项,并签名认可。

4.4在施工前,外来施工人员(单位)必须接受发包方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现场安全交底,明确知道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后在《施工现场情况安全交底书》上签名认可。

4.5在明确了解发包方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后,施工人员(单位)必须提出施工现场的隐患,并敦促发包方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4.6外来施工人员应到发包方保卫部门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每次进、出门卫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4.7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4.8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发包方方领导请示,经发包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4.9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4.10 外来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4.1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管理制度,施工人员不准在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

5. 罚则
5.1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5.2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5.3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5.4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承包方、发包方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方承担。5.5 承包方施工人员违章,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等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1000元。5.6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每次处罚500元。5.7 以上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后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6. 附 则
6.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6.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6.3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何毅辉 编制时间:2014年7月审核: 何毅辉批准:
修改人: 第 次修改时间: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