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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威电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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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8/1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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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部门、车间、班组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安队为主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状况,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经费。

第九条 公司安全主任作为公司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各部门日常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隐患整改;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对各部门主管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消防安全情况;负责消防安全奖惩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人力资源负责入厂教育、安全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车间主管负责上岗前教育,使公司的员工懂得预防事故措施,加强自我保护常识。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状况、实行每年一到两次消防演练,使员工懂得灭火自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逃生、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二条 部门主管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当监督本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操作安全管理指导本部门(车间)对岗前培训以及消防器材、保养工作。并协助安全主任做好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任人,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内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岗位操作教育。

(二)负责本部门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负责本部门内的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内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工作。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持有《动用明火审批表》报安全主任审批,在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保安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保安队,由保安队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危化品区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第四章 电源电气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车间、仓库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电源线路,必须由设备工程部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

第十七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电工在进行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工程设备负责人应当经常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使用汽油、煤油、清洁剂、天那水等清洗(擦拭)设备零部件或产品时,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化学品库、拌料室内安装普通照明灯、普通电源开关。拌料室内的化学品存量不得超过两个班次的用量。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电线、电缆附近堆放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主任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置地点、有效状况等。

消防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部门月查,公司全面检查的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三)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电源线路是否存在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

(六)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电气设备运转是否良好,周边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放置。

(八)禁烟区是否有吸烟现象。

(九)消防安全隐患是否整改,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主任对发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各责任部门接到通报后,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在书面或邮件上报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报送安全主任验证、存档。

第七章 突发事件救援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险时,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员工参与火险的处置工作,使火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果断应急措施,紧急疏散人员,控制火势蔓延,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严重影响消防工作,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级、免职、开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二)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或消防活动无记录的;
(三)重点防火部位,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四)未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五)重点防火部位及禁烟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的;
(六)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的;
(七)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八)指挥或要求他人危险作业的;
(九)其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部门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灭火器材失效、损坏后,未及时申报的;
(三)擅自购买,更换灭火器材的。

(四)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未及时申报配置的;
(五)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挪用、拆除消防设施的。

(六)其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时未按火场指挥员要求及时切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二)发生火灾时,消防通道堵塞未及时撤离的;
(三)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警、扑救、逃离现场的;
(四)过失行为引起火险、火灾的;
(五)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按规定申报配置照明设施和禁火标示的。

(六)其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罚5 0 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二)发生火险不及时报警或隐瞒不报的;
(三)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