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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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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8/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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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 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 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 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 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 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 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 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 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 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 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 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 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 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 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 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 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 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 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 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 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 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 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 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 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 仓等设施。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 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 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 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 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 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 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 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 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 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 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 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 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 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 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 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 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 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 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 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 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 登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