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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站(厂)试验室。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试验室需要印章刻制或更换的,应由试验室主任书面申请,在站(厂)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技术部,经总工批准后由技术部负责统一刻制。
第四条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废旧印章交还技术部。
第五条技术部应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再处理。
第六条技术部对印章的刻制、发放、处理应有详细记录。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印章应由试验室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专人(一般是资料员)保管。
第八条因持章人调离或外出,印章及印章使用登记册应上交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
第九条出现与印章有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印章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第十一条印章严禁借用、盗用、转让。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印章应在站(厂)内由专人使用,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严禁他人使用以及携带出站(厂)外使用。
第十四条空白纸张、表格和试验报告,严禁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试验室行政章是站(厂)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的专用章,主要用于:
(一)与外部工作联系,如施工方案报送、工作联系函等;
(二)内部技术文件发放,如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定规程等作业文件以及质量管理文件;
(三)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如方案报批、工作报告、汇报、请示等;
(四)质量保证资料复印件证明;
(五)必要时可用于加盖“商品混凝土合格证”。
第十六条“技术资格证书”印章是站(厂)试验室检验报告的专用章,主要用于:
(一)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的试验报告;
(二)公司与客户正式签定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即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后已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经站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加盖试验室“技术资格证书”印章。
第十七条加盖印章时要稳准,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
(一)试验室行政章应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
(二)试验室“技术资格证书”章应盖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印章管理办法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第六条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