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在公司内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员工创造施展才华、体现自身价值的良好环境,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为完成公司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尽心尽职。
第三条公司在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和员工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动态管理。
1、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由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七条公司员工聘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道德观念,健全的意识,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个人修养。
2、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4、技术、研究、管理岗位需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聘用为公司员工:
1、剥夺政治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被判刑者
3、通缉在案,尚未结案者
4、吸食毒品者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者
6、年龄未满18周岁者
第九条员工招聘程序
1、公司办公室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订《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广告,确定招聘时间、地点、及招聘考试题目。
2、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学位证明、一寸彩色相片。
3、招聘人员审核资料,对应聘人员面试和笔试。
4、根据考试结果,录用员工,进入培训期。
5、培训期后,签定《临时用工合同》,进入试用期。
6、试用期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对试用期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培训期不超过七日,培训期间员工离职,不计发薪资。
第十一条新聘员工试用期最短不能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者可提前转正。
第十二条员工在试用期间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迟到超过3次,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聘免须有以下依据:
1、工作业绩:从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2、工作态度:工作努力程度、服从程度、热情和进取精神。
3、工作能力:综合考察与工作相关的技能和能力。
4、工作适应性:接受新环境并适应的能力。
5、品德:个人的诚实性、信誉度、勤勉性、合作性。
6、工作经历:服务年限和以往的工作。
第十四条正式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直接予以解聘:
1、业务知识、技能、服务态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工作中连续出差错,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3、涉嫌违法乱纪,正在接受司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能解聘员工:
1、员工因工负伤和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聘员工,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经过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又不能调换其他工作岗位的。
第十七条离职规定
1、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办理离职手续。
2、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由部门经理签字,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
3、员工离职前,需按照《离职通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到财务部进行薪资和其他财务手续结算。
4、员工未按照(1、2)规定期限办理离职,给公司正常工作带来困难和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离职,须完备下列离职手续:1、本部门工作交接,归还公司有关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和其它公物。
2、清偿所有个人借款、退还公司配备车辆等。
3、转出公司为其所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人事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返聘协议
第十九条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总经理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约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或协议,如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在平等、互谅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自然解除,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