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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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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5/22(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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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工作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 日,
为期年。其中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为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
即行解除本合同。

1.3合同有效期满,甲方应至少提前10天的时间通知乙方是否续订合同。

1.4乙方脱产培训两个月以上或签定人才引进协议书的,需适当延长劳动
合同期限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公司及乙方实际情况,现聘用乙方到 部
从事 岗位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按岗位说明书确定。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经验和工作表现等,有
权调整乙方的职务和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3乙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提出更换部门/岗位申请,并可随时参加
公司推出的任何岗位的竞聘。

2.4乙方必须按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
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工作日8小时的工作制。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乙方应予服从,甲方按《考勤制度》做调休等适当处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婚嫁、产假等有
薪假期 (详按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品或发放津贴。

女职工在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国家、集团及市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于每月10日左右根据效益情况和员工考勤、考核情况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当月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变动及考核情况动态调整,详见工资制度),并保证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总额的70%发放。

若乙方职务或岗位变化,工资随之调整;当甲方经营发生困难出现亏损时,甲方有权适当降低乙方的工资水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女职工在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当地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福利标准,但公司的工资/福利制度、工资
结构、职工的收入/保险金额等列入公司的保密范围,乙方应严格遵守、
不外传、不打听。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按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迟缴、漏缴或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者,其结果自负。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即刻终止。甲方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转移或封存社会保险关系。

乙方若在合同期内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情况,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奖励和处罚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乙方应忠诚公司,维护甲方名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甲方按公司“奖惩条例或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奖励。

乙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公司的“奖惩条例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乙方不能:
为甲方工作的同时受雇于另一公司;
做有损于甲方威信,名誉或事务的事;
私自挪用甲方的财物;
向甲方以外的人员或甲方内部无权得到这些情报的职工提供关于甲方的情报或经营管理秘密;
在没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代表甲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第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偿还预先支付的工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
办理离司手续,未办理离司手续而擅自离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