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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化肥公司螺杆膨胀动力机余热回收利用工程EMC销售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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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5/20(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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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同编号:

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
螺杆膨胀动力机余热回收利用工程

EMC销售合同

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2014年4月

目录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4
第2节 项目期限 4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7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8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8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
第9节 违约责任 9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1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2
第14节 保密条款 12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12
第16节 保险 13
第17节 知识产权 13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3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15
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16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余热回收利用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本合同:指甲方因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螺杆膨胀动力机余热回收利用工程 项目,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附件),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等。

1.2 余热发电装置:指由乙方提供的螺杆膨胀发电机组和全部配套设备及系统 。

1.3 设备或产品:本合同所称设备或产品是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余热发电机组”本体及附助设施。

1.4 净发电量:本合同设备的发电量减去设备自耗电电量。

1.5 EMC项目:本合同中提及的EMC销售方式,是指乙方以投资形式将设备提供甲方使用,甲方根据合同设备在投资期限内投入使用所产生的净发电收益作为乙方设备节能款进行支付,投资期满设备归甲方所有。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5年 ,自合同签订始,至效益分享期结束。由于甲方存在搬迁的问题合同期暂定5年,如乙方效益回收未满5年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方新生产区内选择余热继续回收,如不足5年项目系统设备乙方所有。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6 个月 ,自合同签订 始,至 设备验收 。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本项目并网发电验收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年 。如项目提前投运,则以实际投运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分享期。(年运行时间不低于 8000 小时)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发电量/率预计为496 万度/年 ,预计的年节约效益为 2003.84吨标煤。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比例如下:
时间年限
甲方分享发电电费比例
乙方分享发电电费比例

1-12月
20%
80%

13-24月
30%
70%

25-36月
40%
60%

37-48月
50%
50%

49-60月
50%
50%

备注:甲方须保证本合同设备年运行时间在8000小时以上,除因本合同设备自身发生故障停车以外。

4.3 双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项目方案文件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10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