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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强装饰工程公司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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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5/7(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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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提高车辆效用,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确保车辆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维修和使用的及时、经济、可靠、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的全部车辆和半公半私车辆及因公外出的个人车辆。

三、车辆的管理、调度
1、公司所属车辆及半公半私车辆配置于指定部门和人员使用、保管,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司车辆档案台账》并统一监督管理。

2、员工因公务需外出用车,除各部门负责人外,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由办公室安排车辆或驾驶人员,并由驾驶员在行车记录或加油记录上真实的填写出车情况。

3、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因此次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4、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车辆的安全
1、公司承担公司所属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的税费、保养、保险和验车等车辆非因使用所产生的费用。

2、公司用车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用车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公司将保留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

3、坚持专车专用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公司专属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或总经理批准)。

4、收车后,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或用车人认为安全的停车位置,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需经公司综合办公室或总经理批准)。

5、公司处于车辆的安全考虑,为公司所属的全部车辆及半公半私车辆统一加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保证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同时使用车部门或人员将车辆最大限度的使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营过程中。

五、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1、公司综合办公室对相关车辆进行数据建档,图像采集(照相)。车辆使用部门或个人必须经常性的进行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经常性的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

2、用车部门负责定期对车辆内外及车辆主要零部件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公司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如:剐蹭、破损等)经过综合办公室核实,及时处理(其中包括自行维修和车辆保险理赔)。

3、因员工或行车人员自身失误、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或用车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保留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

4、公司所有车辆可由用车部门和人员现金加油(主要用车费用)。公司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如实填写加油记录表,加油记录表截止到每月月初(即次月10日前提交上月车辆加油记录),提交综合办公室审查、存档。综合办公司将根据用车部门或员工上报的行车及加油记录核实(使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公里数并测算油耗,根据GPS数据资料中对当月公里数的准确描述(允许误差在正负5%范围内,以用车部门及员工上报的行车记录和加油记录为准)。核实无误后由综合办公室确认并上报总经理审批、报销当月主要用车费用。

5、半公半私车辆可由用车人员视实际工作的繁忙程度酌情使用,原则上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营等过程。公司将按照每车每月1000元的标准补贴半公半私车辆用车人因公用车费用,其他因车辆使用或非使用状态下产生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六、驾驶员管理
1、公司办公室需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况,核查车辆使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公司相关领导。

2、用车部门或行车人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做好时间、里程、期间费用和加油记录等数据。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因驾驶员未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核实后给驾驶员记严重违纪一次并处罚款500元,再次发现的,一律按辞退处理。如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身负担。

4、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加油、维修、保养、税费、验车、车辆保险,证照手续办理、时间安排和费用核算等工作。

5、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提前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提交增换随车物品的申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事故处理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遭遇车祸或发生事故后,如造成对方车辆或人员损伤的,驾驶员应保持镇静,下车查看情况时,应锁好车门,关好车窗,以避免在混乱中财物的丢失。同时立即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前来处理。如有伤者应及时拨打120急救,原则上不得移动事故车辆,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交警部门或现场协管人员的要求处理。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时,按实际损失和事故等级,扣除保险金额后,责任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剩余部分,责任人需承担的比例如下: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6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7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80%处罚。

八、本制度经公司综合办公室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

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办公室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