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运营治理 > 公司治理 > 江苏声迅电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doc

江苏声迅电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doc

资料大小:1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5/1/27(发布于上海)
阅读:9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8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江苏声迅电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即江苏声迅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公司待遇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计划课题、计划创作任务、设计任务、技术改造工程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由公司所属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一年内完成的及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试验研究设备、场地、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以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享受公司待遇”是指独立经营但享受公司公费医疗、退(离)休待遇者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有关该项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试验研究报告、试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图片、计算资料、试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二)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是指不宜申请专利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图片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是指 股份公司拥有的注册的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
(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以及销售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和协议等。

(五)著作权:
1、指职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资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等。

2、指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其它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权利归属
第五条由公司所属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诸城市嬿婉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持有。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享有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凡列入国家或行业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属行业管理专利(以下简称甲类专利)。公司所属单位所取得的专利(以下简称乙类专利)及非专利智力成果,其权益属于公司。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和公司共享权益。

第七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公司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八条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指第四条第(五)1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它权益(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归公司享有;第四条第(五)2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其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条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非专利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原始研究资料、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其权属由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来公司实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者外归公司所属单位享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所在单位,并持有相应证明文件方可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派出的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权益按(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设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该小组负责领导全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成员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技术科负责专利、技术秘密的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标的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经营秘密的管理;公司组织科负责著作权的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各基层单位明确相应的归口的管理部门。

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由技术科会同公司办公室、销售科、信息中心进行,并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审定。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技术科、组织科等部门分别负责调查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和调处纠纷。

第十五条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专利、科技文献检索,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要对成果申请专利或技术秘密进行审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生产、制造、勘探开发、经营销售等实践中形成的技术、经济资料及信息,专利、专有技术和引进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都应及时归档,妥善管理。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任务书、合同书、技术背景材料、研制总结、技术报告、设计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完整地交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技术秘密由产生单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并定密级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确认,纳入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这些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九条在引进技术或产品时,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该对该专利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