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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邦物业公司出租管理合同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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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邦物业 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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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3(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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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物业出租管理协议
为确保江口明珠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所有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更优良的环境,使物业保值、增值,业主、承租人与成都仁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并签署本公约。

出租物业名称: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业主(出租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物业使用人): 联系电话:
承租物业用途:
物业管理服务方:
联系电话: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必须和承租人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支付及相关物业管理内容。

2、业主不得将物业出租用于违法、妨害公共安全等活动,否则业主承贷连带责任。

3、商业物业出租不得用于经营餐饮、高噪音、高污染、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

4、其他权利及义务详见《江口明珠物业服务手册》。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 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用物业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 (地)的权利。

3、在事先取得业主、物业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或改变楼宇承重墙结构、影响楼宇整体外观结构规定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以自行在专有部位中安装或拆离增加物、附属物。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拆除增加物、附属物,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理修缮。法定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 施的状况,建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事宜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 支账目。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并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楼宇的公共卫生、公共物业、公共秩序进行维护。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所租用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

2、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4、按规定足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5、每月的二十日之前缴纳下列各项费用:A、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B、当月水电费以及公摊水电等公共能耗费。

6、缴费方式:A、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到成都仁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收费窗口交纳;B、也可以在入伙时或入伙后,随时办理银行托收手续(到管理处收费窗口办理)。

7、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未能在每月二十日前交纳上述各项费用的,物业公司将按照法规规定从当月20日起,物业管理费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能耗费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提供保安、保洁、水电维修等各项服务并向出租人收取。

8、承租人须在租赁入伙时到管理处办理用水电开通手续,承租人按时向专业经营单位交纳水电等费用。

9、业主应负责在租赁合约签订后通知物业公司,并将合约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新的承租人应与业主一同或持业主出具的租赁证明、更名申请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入伙手续,承租人有义务要求业主结清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各项应缴费用。

10、承租人如请物业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全部费用。

11、承租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2、因承租人过失引起的火、水、气、烟外溢或其他事故,损害他人利益而产生的索赔要求或其他诉讼要求,承租人须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3、为维护业主利益,承租人搬家应提前三天告知物业公司,并结清所有费用,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搬离。

14、承租人出入物资应自觉遵守小区物品放行出门条制度,在有物资出货时须开具放行条。

15、承租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装修管理协议书,提供装修图纸存档,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6、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有关管理规定,作好单元内消防安全措施。在入场装修前须取得相关的审核意见,物业使用前须取得相关验收批文。

17、在承租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严禁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严禁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不得超过设计负荷用电。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乱停车辆或乱鸣喇叭,制造噪音。

(9)、利用房屋进行违章乱搭建等行为。

(10)、肆意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配套商业场所如需设置广告,须经物业公司审核批准)。

(11)、从事具有噪音、震动及有气味污染周围环境的生产性活动。在楼宇内放置超过楼宇设计荷载的物品。

(12)、承租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承租商业物业的,不得经营餐饮、高噪音、危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承租人如对物业公司某员工服务不满,可向物业公司投诉,电话,物业公司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处理和回复。

19、自物业入伙之日起三个月内为集中装修期,商业商铺施工时间不限。小区内商业物业装修严格按物业服务手册装修管理规定执行,违者物业公司有权利进行制止,直至清场停工。

20、承租人应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处理毗邻物业维修事项(如上下层之间的渗漏等),按规定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公约规定。对拒绝参加共同维修的毗邻维修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21、江口明珠商业物业承租人应在办理入伙前签定《江口明珠商业场所管理规定》。

三、违约责任
1、承租人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采取督促整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2、承租人未履行义务或出租人违反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出租人)按本协议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在承租人办理租赁入伙手续时由业主、承租人、物业公司签字盖章。

2、本公约对江口明珠所有业主、承租人具有同等效力。承租人退租未到管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本协议持续有效。

3、业主、承租人、物业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同州办事处人民街居委会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承租人、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物业出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承租人(